在法院的一些裁决中,可以看到对一些罪犯进行数罪和处罚,数罪和处罚可以从字面意义上解释,但明确是什么情况,大家可能需要更加理解。那么什么是数罪和惩罚呢?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回来的小编一起来想想吧。数罪和惩罚是指对犯罪2人以上的犯人,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一定原则判决继续执行的刑罚。
数罪,指的是一个人犯了几个罪。各国刑事法律规定数罪的时间界限不同:有的规定在裁决宣布之前再次发生,有的规定在裁决确认之前,有的规定在刑罚继续执行之前。中国刑法规定,裁决宣布前几项罪行是数罪,裁决宣布后,刑罚仍未继续执行前新罪行的,也是数罪,不应按数罪处罚的规定处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也就是说,对数罪进行重刑吸收轻刑的处罚原则,在各罪分别宣布的处罚中,自由选择最轻的处罚作为不应继续执行的处罚,其馀重的处罚被最轻的处罚吸收,不继续执行。使用这个原则,适合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种,极其方便,但如果广泛限于其他刑种(有期权刑、财产刑等),弊端显着,违反了适应犯罪的刑法基本原则,受到重罪轻罚的斥责,在犯罪和犯罪重罪分担完全相同的刑事责任的条件下,希望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实施重罪后,实施更多的同等或重罪。
因此,当今完全使用吸收原则的国家很少。数罪并罚的情况有多少种?1、裁判判决书以前,如果一个人犯了几项罪行,应该对罪行的各项罪行分别进行量刑,然后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上述原则和方法,要求继续执行的刑罚。2、裁判决书以后,在刑罚继续执行之前,发现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裁判决书以前没有判决其他罪行的情况下,将前后两项裁决书判决的刑罚,在最低刑期以上和刑期以下,要求继续执行的刑罚,这续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计算刑期的前后减半的方法。
3、判决宣布后,在刑罚继续执行之前,被有期徒刑的罪犯又犯了新罪的,应该对新罪犯作出判决,将前罪未继续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作出的刑罚,在最低刑期以上的总和刑期以下,要求继续执行的刑罚。这是数罪和惩罚计算刑期的先减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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