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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会_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本文摘要:处理醉酒驾驶员汽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意见全文为了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处罚醉酒驾驶员汽车犯罪,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侦察、控告、审判实践中,制定本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员的汽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员的汽车,根据刑法第133条第1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员的罪名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汽车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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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醉酒驾驶员汽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意见全文为了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处罚醉酒驾驶员汽车犯罪,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侦察、控告、审判实践中,制定本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员的汽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员的汽车,根据刑法第133条第1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员的罪名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汽车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二、醉酒驾驶员汽车,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宽处避难(一)引起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在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仍不包括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0毫升的;第三,在高速公路、城市缓慢的道路上驾驶员受到驾驶员驾驶乘客的机动车辆(四)(五)有相当严重的超员、故障或事故驾驶员,没有驾驶员资格驾驶员的机动车辆,用于伪造汽车或者在没有严重违反道路安全检查的机动车牌照的情况下,或者没有接受过驾驶员的机动车辆违反法律检查的机动车辆。三、醉酒驾驶员汽车,以暴力、威胁方式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包括妨碍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按数罪处罚的规定处罚。

四、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被判处罚款,应根据被告人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伤害、无罪告白态度等情况,确认与主刑相适应的罚款金额。五、公安机关在公安部门醉酒驾驶员汽车嫌疑人时,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查和抽血样品的过程应制作记录的有条件的,应采集照片、录音或录像的证人。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意见是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超过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血样本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确认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了避免法律追究责任,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查或抽取血样前再次饮酒,检查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时,应确认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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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贯彻落实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内及时侦察、控告、审判。醉酒驾驶员汽车嫌疑人、被告人可根据事件情况拘留或等待审查。符合等待审查的条件,但嫌疑犯、被告人无法明确提交确保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于违反等待审查、监视居住规定的嫌疑犯、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不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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