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点:一是交通事故过失责任的区别。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确认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根据汽车交通事故的强制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必须首先确认保险公司的保险限额是有责任的财产损害赔偿限额还是无责任赔偿限额。二是本案原告指出,自己圈养的宠物狗与自己有深厚的感情,导致宠物狗死亡造成精神伤害,拒绝精神赔偿。
2010年12月8日,原告李某在自家楼下遛狗时,被告罗某司机的公共汽车朝向,公共汽车与牧羊犬相撞,该狗死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记载了以上事实,但没有确认责任。另外,被告司机的巴士在某保险公司保险了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之后,李某向法院起诉罗某。审理中,双方完全一致证实李某圈养的这只喜乐蒂牧羊犬价值3000元。
【法院裁决】裁决保险公司赔偿金李某经济损失2000元,罗某赔偿金李某经济损失400元,上诉李某其他诉讼理赔。【事件分析】本案争论的焦点有交通事故过失责任的区别。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确认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根据汽车交通事故的强制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必须首先确认保险公司的保险限额是有责任的财产损害赔偿限额还是无责任赔偿限额。二是本案原告指出,自己圈养的宠物狗与自己有深厚的感情,导致宠物狗死亡造成精神伤害,拒绝精神赔偿。
一、财产损害赔偿金问题,损害赔偿的前提是责任区分。一般汽车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不区分当事人的责任,法院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的责任为责任的证据。但是,在本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区别责任,法官必须根据事件确认当事人的罪行比例。
在本案中,被告罗某司机的汽车在经过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养的牧羊犬死亡,李某出门散步时,没有对狗链,没有慎重的意义,不应该分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罗某不能成为安全司机,在情况下采取措施根据常理,宠物狗有活动能力的动物,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遛狗,如果宠物狗的主人对宠物狗没有约束,在道路上汽车驾驶员很难根据交通规则识别宠物狗的运动,不能确保安全驾驶员,因此宠物狗的主人必须承担主要的过失责任。罗某驾驶员小客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应不应该先在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李某死狗损失,罗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不应该先在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付李某损失。
超过责任限额的1000元部分,李某和汽车司机按双方过失责任比例承担。本案中,被告罗成分担远超过保险限额损失部分的40%;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下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限于人身权受伤的情况,如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残疾的,不得给予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产权受损的,一般不反对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低法《民事侵权行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消失或破损,货主以侵权行为为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控告催促赔偿金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法院。
由此可见,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消失或破损,财产所有者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宠物狗在法律上应当视作主人的财产,其损害能否主张精神赔偿的关键在于该财产是否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应对,司法实践中一般指出,当人与人之间有特定的关系,将这种关系尽在某个明确的纪念品上时,这个明确的纪念品具有人格利益因素。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的定义与其价值和主人的喜好无关。本案李某对养育的喜乐蒂牧羊犬有很深的感情,但因为没有人格利益,法院没有反对李某主张的宠物犬死亡引起的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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