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0日,待产的杨先生在常平镇某医院拒绝剖腹产。医院开展宫下段剖腹产法术,手术后4天,杨先生发现杨先生肠道破裂破损,前后住院106天。出院后,杨先生和院方联合委托广东省医学会检查,原告杨先生为此支付鉴定费8000元。
杨先生指出,医院的医疗事故给她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后遗症,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向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医院方面的赔偿金错误的劳动费、被抚养者的生活费、残疾生活养老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3万多元。经广东省医学会检查,为杨先生开展手术的过程中,医院显然没有犯规,包括四级医疗事故,医院胜过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根据广东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判断医院方面支付杨先生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生活费等合计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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